配偶一方如何向婚外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婚姻遭遇背叛,除了心碎与愤怒,受害的配偶是否只能忍气吞声?除了追回配偶一方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财产,能否向破坏婚姻家庭幸福的“第三者”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为您梳理办案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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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系夫妻关系。后孙女士发现,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C女士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大额财物及钱款赠与行为。经孙女士起诉,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判令判决C女士返还 180万元及利息。

然而,上述判决生效后,C女士没有任何愧疚之心,反而在与孙女士沟通时对其进行公然侮辱(如辱骂孙女士“老太婆 ”,“神经病,最好去看心理医生”等),态度非常蛮横,对孙女士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孙女士认为,法院判决后双方仍然保持婚外关系,且C女士不断进行骚扰、侮辱,二被告持续、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故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5万元;2.判令二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

  •  二被告辩称:

    双方系生意合作伙伴,转账是生意往来,不构成侵权。

  •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已生效判决确认二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判决后C女士的侮辱言行,有通话录音等证据事实。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录音、短信截图、聊天记录、视频、转款凭证、 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  本案争议焦点: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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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王先生违背夫妻忠实义务,C女士明知其已婚仍与之长期交往并接受财物,二人的共同行为是对原告婚姻关系的直接破坏。在前案判决后,C女士对原告的恶意辱骂,主观恶意极大。这一系列行为侵害了原告合法配偶权益和人格尊严。

2. 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二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的婚姻家庭关系遭受根本性破坏,使其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社会评价降低及生活安宁被侵扰。C女士事后的侮辱,更是加剧了这种损害后果,符合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3. 二被告应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侵害方式及损害后果,主张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合理性。

4. 书面赔礼道歉是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应予支持:赔礼道歉对于抚慰原告精神创伤、彰显司法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若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在媒体上公布判决书等方式强制执行,以保障判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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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2. 二被告向原告提交手写不低于100字的书面道歉信。

  •  二审判决:(部分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已认定二被告存在不正当关系。C女士明知王先生已婚仍与之交往,且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仍使用贬损性语言针对原告,二人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孙女士的人格尊严,破坏了孙女士的婚姻家庭幸福,对孙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由于孙女士另案起诉王先生离婚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不能重复起诉赔偿。综上,结合侵权行为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程度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如下变更:

    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C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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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成功将婚外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行为,依据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救济。为受害配偶不限于财产追索,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开辟了清晰的诉讼路径。

2. 判决不仅追究了出轨配偶的道歉责任,更直接认定第三者因“明知故犯”及事后侮辱行为构成侵权,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突破了传统观念,对肆意介入他人婚姻者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3. 法院支持了“赔偿”与“道歉”的双重请求,实现了对受害方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的一体化保护。尤其通过规范道歉的执行与履行,切实发挥了司法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和对公序良俗的捍卫作用。

作者

李露

高级合伙人
民事诉讼 公司法律 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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