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老年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许多丧偶或离异的中老年人情投意合后选择相伴终老,却因子女反对、财产分割等种种顾虑或客观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旦一方骤然离世,未登记的同居伴侣极易被逝者子女驱赶,多年悉心照料与情感付出难以获得法律认可,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诉讼中案由选择至关重要,起诉时案由的选择不同,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会产生较大差异。本案便是典型案例,当事人因选择案由不当屡屡败诉,后经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团队的专业协助,调整诉讼思路、变更案由,最终成功分得逝者遗留房产、存款及债权份额,为未登记同居群体财产维权提供清晰参考。
玲玲和谢彬相识于2008年,彼时谢彬刚丧妻,玲玲细致温柔的陪伴抚平了其内心伤痛。2009年起,二人开始共同租房居住,当时谢彬因为身体原因,很少外出工作,为了专职照顾谢彬的身体,玲玲毅然将自己经营店铺转让出去。两人感情融洽,虽因种种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谢彬的三个子女谢红、谢橙、谢黄以及亲友、同事均知晓二人相伴相守的事实。
2011年,玲玲和谢彬搬至和美小区一处房屋居住,该房屋也是谢彬公司的办公场所,该房屋2009年购买时虽是以谢彬的名义,但是购房款和房贷由玲玲和谢彬支付。同年,二人举行结婚仪式,邀请亲朋好友到场见证。此后十余年,双方共同打理公司内外事务,之后又陆续购置两套房屋,均登记在谢彬名下。2020年,谢彬确诊重病到当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一直是玲玲在照顾,后病情加重转院到省会医院,做手术都是玲玲将他推到手术室,谢彬的三名子女并未到场,转回当地医院在保守治疗的那段时间,依旧是玲玲日夜陪护。但是在谢彬撒手人寰之际,三名子女却突然介入,掌控其父生活大小事宜,将玲玲驱赶剥离出去。
谢彬病逝后,三人变本加厉、态度反复,将玲玲强行赶出二人长期居住的房屋,谢彬名下的房产、存款、债权等全部遗产均由三名子女掌控,未向玲玲分配任何财产,她只能依靠亲友接济度日。
为了挽回自身权益,玲玲先后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共有纠纷”作为案由,将谢彬的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其与谢彬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然而,三次起诉均以撤诉或败诉告终。
这样的判决结果玲玲难以接受,十余年朝夕陪伴,病床前全程看护,最终却一无所获。她百思不得其解,经亲友介绍,玲玲委托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李露律师、范霞鸽律师处理本案,希望能迎来转机。
李露律师团队全面阅卷、梳理全部事实证据后,发现本案的核心突破口在于变更诉讼案由,于是将案由调整为继承纠纷,并重新整理、着重夯实玲玲长期扶养、照料谢彬的就医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玲玲和谢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十几年,无论是在生活上、经济上、精神上、心理上都对谢彬尽到了重要的扶养义务,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十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玲玲应该依法分得部分遗产。
被告辩称:谢彬生前收入稳定,身体健康,完全不需要依赖任何人的经济资助或生活照顾,相反,玲玲还长期依附他们的父亲生活,玲玲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
一、玲玲与谢彬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是法定配偶,依法分得谢彬遗产是基于何种身份关系?
二、玲玲可分得的遗产份额应当如何确定?份额划分的裁判依据是什么?
一、作为“继承人以外”尽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酌分财产
本案中,玲玲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与被继承人谢彬共同生活十余年,生活上互相照顾,精神上长久陪伴,经济上彼此扶持,在谢彬重病住院期间更是全程照料陪护。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为充分证明玲玲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律师着重夯实了相关证据链条:
1、共同居住证明:小区物业证明,证明二人从2011年起共同生活;
2、情感陪伴与经济往来证据:二人同居期间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住院病案(绝大部分均由玲玲签字),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余年,玲玲在生活与精神上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3、亲友及同事证言:亲友陈述二人早已正式见过玲玲父母、常常在玲玲老家共度节假日,甚至邀约亲朋好友举行婚宴,在中国传统理念和习俗中,二人是一对和谐、融洽的夫妻;同事称谢彬经营公司期间二人一同上下班,玲玲协助处理公司事务,还屡次招待同事在家吃饭,大家都以为二人是夫妻关系,证明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工作。
律师系统整理了医院病历、结算单据、聊天记录、照片、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为证明玲玲尽到较多扶养义务,争取分得遗产的正当权利提供了充足的支撑。
二、法律规定可分得“适当遗产”比例由法院综合裁量。
《民法典》第1131条仅表述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未明确具体比例,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遗产酌分比例时,会综合考虑多重事实,主要是遵循权责对等、兼顾法定继承基础以及遵守公序良俗。本案中,法院一方面通过财产补偿认可玲玲十余年贴身陪护、重病全程照料的劳务付出,弘扬互助相伴的公序良俗;另一方面保留份额归三名子女,尊重原生继承权利,在平衡同居伴侣劳务贡献与法定继承秩序之间进行了审慎平衡。法院最终酌定玲玲享有10%的份额。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及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继承人谢彬名下三套房屋由被告谢红、谢橙和谢黄共同继承90%份额,由原告玲玲分得10%份额。
二、被继承人谢彬名下银行存款由被告谢红、谢橙和谢黄共同继承90%份额,由原告玲玲分得10%份额。
三、被继承人谢彬对外债权由被告谢红、谢橙和谢黄共同继承90%份额,由原告玲玲分得10%份额。
一、中老年黄昏恋再婚相伴,务必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合法登记后才能取得法律认可的配偶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扶养扶助请求权等完整权利。若是同居不领证,即便相伴多年、举办仪式,也无法获得配偶对应的完整法律保护,一旦另一半离世,只能依靠遗产酌分规则有限争取补偿,维权难度大、可分得财产比例也存在极大不确定性。
二、如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一定要完整留存各类证据材料,为日后维权筑牢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出资购房、共同经营收支记录等经济类证据;共同生活合照、亲友证人证言、就医缴费单据等人身照护类证据;同居财产约定等书面凭证。只有完整留存证据,在一方身故后主张遗产酌分时,才能充分证明多年付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顺序原则】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非继承人遗产分配】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