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是指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抚养能力丧失或者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另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这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常见的,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双方生活变化和孩子的不断成长都有可能使得原来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不利于抚养孩子的因素,这时候就会有纠纷产生。
法院在处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所主要考量的依据有哪些呢?我们来看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李露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件。
林某与赵某二人婚后于2012年5月生育一女赵某某,之后曾协议离婚,2023年1月双方再次复婚,最终因三观性格差异、矛盾难以调和,于2025年3月在西安某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女赵某某由男方赵某抚养,赵某自行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在不干扰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女方林某可随时探望孩子。
离婚后,赵某某按照约定跟随父亲赵某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期间,赵某脾气暴躁,教育方式极端粗暴:言语上经常对孩子谩骂指责,甚至多次说出死亡威胁;行为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用手打脸、掐脖子、脚踹身体、用皮带抽打等,致使孩子身体多次出现瘀青、关节损伤。除此之外,赵某控制欲极强,时刻监视孩子使用手机,不允许孩子的卧室房门上锁,完全漠视孩子的人格尊严与个人隐私。长期的言语暴力与肢体伤害,让正处于青春期的赵某某身心遭受了巨大创伤。她多次在和母亲林某的聊天中哭诉父亲的家暴行为,倾诉自己的恐惧与痛苦,表达自己轻生想法,明确且强烈地向母亲表达了想要离开父亲、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的愿望。得知孩子的遭遇后,林某曾两次因家暴问题报警,也多次尝试和赵某协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均遭到赵某的拒绝,甚至遭到对方的指责与谩骂。
2025年12月,林某带赵某某前往西安某医院心身科就诊,经诊断,赵某某已患有重度焦虑症、严重抑郁,自杀风险评估为高危。眼见孩子的身心健康已经受到严重损害,且孩子本人反复表达想要跟随自己生活的意愿,林某认为继续由赵某直接抚养孩子,将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为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抚养权,林某开始在网上查阅变更抚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其间看到了李露律师开展婚姻家事领域普法讲座的新闻,对其专业观点十分认可,随即主动取得联系。李露律师与范霞鸽律师及时介入案件,协助林某梳理证据材料、研判诉讼方案。在协商彻底无果的情况下,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赵某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赵某某的抚养权究竟应不应该变更?
针对这个争议焦点,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婚姻家事类案件的常见问题,法院在审理这类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时,核心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具体考量的法定支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本案中,林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同时符合多项法定支持情形:
第一,赵某的行为已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赵某长期对未成年女儿实施言语侮辱与肢体暴力,属于典型的家庭暴力;该行为导致孩子患上重度焦虑与抑郁,存在高危自杀风险,继续由其抚养将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与人身安全,完全符合“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法定情形。
第二,赵某某已年满十三周岁,能够清晰、自主地表达意愿。她不仅多次向母亲哭诉求助、明确表示想要跟随母亲生活,还亲笔书写了给法官的陈述信,详细陈述父亲的家暴行为,强烈要求跟随母亲共同生活,真实意愿十分明确。同时,林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与固定居所,具备充足的抚养能力,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与教育环境,完全符合“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法定变更条件。
第三,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赵某某正处于青春期的敏感阶段,作为女孩,由母亲林某进行照料与沟通,更能满足其生理与心理成长需求;而赵某暴躁的性格、极端的教育方式与极强的控制欲,显然不适合陪伴青春期女孩成长。因此,将抚养权变更给林某,更契合孩子的成长利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西安市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孩子利益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赵某同意将婚生女赵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林某,孩子的抚养费由林某自行承担;
二、赵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孩子的户籍、学籍转移事宜由双方相互配合办理。
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孩子得以跟随母亲共同生活。
抚养权的归属并非离婚时的“一锤定音”,其核心考量因素始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与保护的法定义务,杜绝任何形式的肢体暴力与言语侮辱,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与个人隐私。尤其是对于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他们身心敏感脆弱,更需要耐心的沟通与正向的引导,简单粗暴、控制欲过强的教育方式,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情节严重的不仅会导致抚养权变更,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需持续关注孩子的生活状态与身心健康。若发现直接抚养方存在虐待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或出现其他明显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应及时留存伤情照片、诊疗记录、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相关证据,优先通过协商方式变更抚养安排;协商无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守护孩子的成长安全。
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具备独立表达真实意愿的能力,其对抚养方的选择会得到法院的充分尊重。无论抚养权最终归属于哪一方,父母都应放下彼此的矛盾对立,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