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维权遇阻,代理律师精准抗辩,专利权侵权纠纷成功化解

“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的放射诊疗防护装置,正常用于临床诊疗,却被专利权人主张侵犯两项专利,要求停止使用、撤销宣传资料,医院难道只能被动停用设备?”面对突如其来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申请,某公立三甲医院一度面临诊疗设备停用与声誉受损风险。

近日,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杨向东、孙明律师承办的两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圆满结案。两位律师深耕专利行政保护程序,精准适用专利法规则,围绕行为边界、技术比对与举证责任层层抗辩,成功推动知识产权局作出两份行政裁决,全部驳回专利权人的全部处理请求,充分维护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图片

“专利权人申请行政裁决,主张三甲医院使用设备构成专利侵权”

某公司系某外观设计专利和某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某医院为公立三甲医疗机构,2025年10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医疗设备,用于院内放射诊疗工作。专利权人认为,医院采购使用的这套防护装置落入其两项专利权保护范围,向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请求认定医院销售、使用涉案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裁决医院停止使用侵权产品,撤销、移除相关宣传资料,停止产品宣传、销售、使用,并追究侵权责任。

图片

接受委托后,二位代理律师结合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设备技术资料、行政机关现场取证材料,围绕案件形成多层抗辩逻辑:

一是医院采购流程完全合规,已尽采购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案涉防护装置属于财政资金公开招标采购,医院完整核验供货商、生产商资质、医疗器械许可文件、产品合格证、质检报告,全部手续完备。

二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单纯使用外观专利产品,不属于专利法规制的侵权行为。即便假设被控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专利相近似,医疗机构单纯使用行为本身,依法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是针对实用新型专利:被控产品缺少专利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保护范围。依据专利侵权“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产品缺少多项必要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是专利权人单方证据不具备中立效力,不足以证明侵权成立。专利权人提交的自行拍摄照片、单方出具侵权比对报告,无第三方中立见证,不具备技术鉴定效力,不能直接等同于侵权自认,不能作为认定专利侵权的依据。

图片

行政裁决审理结果:两份裁决全部驳回专利权人全部处理请求


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不包括使用行为,医院仅属于产品使用方;请求人未能举证医院存在销售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故驳回其相应主张。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知识产权局经实物比对,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关键折叠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权人主张产品横杆系后期改装焊接,没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

最终,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两份行政裁决,驳回请求人的全部处理请求。

图片
图片


图片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作为终端使用者卷入医疗器械专利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对于公立医院采购医疗器械、处理专利维权纠纷具备实务参考意义。二位律师结合办案实践,作出三点实务提示:

厘清专利法不同专利类型的行为边界。外观设计专利不规制“使用”行为;医疗机构作为终端使用者,仅仅使用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本身不构成外观专利侵权。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才规制使用侵权产品行为,但前提是被控产品技术方案完整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完整留存医疗器械采购全链条证据。通过公开招投标采购医疗设备,应当完整保存招标公告、中标文件、采购合同、资质文件、验收材料、付款凭证、发票全套资料。虽然医疗机构没有审核专利是否侵权的法定义务,但完整的采购证据链条,是终端使用者抗辩的重要基础。

专利侵权主张,权利人应当充分完成举证义务。专利维权案件中,专利权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被控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单方自行拍摄照片、单方出具比对报告,若无公证或者第三方见证,证明效力有限;是否落入保护范围需要严格依照专利法比对规则,不能仅凭产品用途近似就直接推定侵权。

作者

返回顶部 一键导航